在关注行政诉讼法修正案时,需要重视修正案第三条中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当说,新规定比较之前行政机关内部推动的该项制度并无进步,但是从立法的角度看,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作为法律规定下来还是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进程的推进而产生的。近年来,我国行政案件逐渐增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作为政府法治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举措,在许多地区被推广,并成为衡量一个区域依法行政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状况的重要指标,对增强行政机关的诉讼意识和应诉能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提高执法水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该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着争议,阻力主要来自地方政府的一些负责人。
一、目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存在的问题。
作为以不动产征收拆迁为主要工作的执业律师,工作中直接体会到其中的利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大部分得到妥善解决,这无疑有利于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实在太低。以笔者出庭的案件中,十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不到10件,绝大多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均以公务繁忙为由,委托部门人员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也有的地方政府根本不作解释。
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钢性的约束力。
在主观上,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官员受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不愿意放下“官架子”与民对簿公堂,害怕丢“面子”。 也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出庭不出声,其中有的客观原因是是"三不了解":一是不了解情况,由于没有直接参与案件的承办,对于庭审的行政行为缺乏底气,而依赖于法制部门或委托代理律师。二是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法庭庭审程序,怕讲错话。三是对庭审的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政策不了解,怕表错态。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模糊不清,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客观上,我国之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哪些案件必须出庭应诉。而修正案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没有规定责任,这将导致该规定难以落实。虽然我国很多地区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列入年度考核机制。但对执行不力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或惩罚力度还不够,难以充分发挥应诉制度的作用,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表现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尚不健全。
3、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存在缺陷。
由于我国在政策导向上一向强调“效率优先”,不少行政机关对依法行政工作不够重视,特别是在一些拆迁、征地工作中,行政执法往往存在诸多问题,导致群众与政府之间缺乏平等对话、交流和沟通的机制,导致有的冲突比较激烈,产生群众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反感,一旦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并发表庭审意见,就可能使得情绪激动的群众与行政机关负责人产生直接的冲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感到有压力,致使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敢、不愿出庭应诉。
三、完善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1、完善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中可以增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特别是对上访、涉访的案件,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2、健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应列入年度考核,还应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对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定期汇报,并列入干部考察考核内容;负责人拒绝出庭应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人事机构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须将处理情况反馈人民法院。
3、行政机关加强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依法行政的理念,消除行政执法存的的明显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就会“理气”足,与行政相对人面对面时也不会底气不足,认为丢了“面子”而不愿出庭,以期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
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其制度的原因,推进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道路是曲折的,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若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
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新规定比较之前行政机关内部推动可能因出庭代理人数的限制而对聘请律师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