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莉娟副厅长的律师职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2020-05-24 21: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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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莉娟副厅长的律师职称是否存在弄虚作假?

         全国政协委员傅莉娟关于《强化异地执业律师监管》的提案公开后,遭到法律界的普遍质疑。

         傅莉娟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她当然有提提案的权利,但是作为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应当讲政治讲法律,不能胡言乱语。异地执业律师是否像她说的那样不堪,存在监管漏洞要强化到执业地司法局来处罚,我认为这是一个错误的信号。

        中国律师无论是在注册所在地还是异地执业都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和管理体制下进行执业,制度上并没有漏洞。中国律师执业的管理也应当在法律的框架的进行,目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法进行管理。当前信息渠道充分发达,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交流情况毫无障碍的情况下,是否还要给律师异地执业时加一个执业地的婆婆?显然没有必要,更不符合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这场争论的关键是如果她的提案被采纳就是中国执业律师的的灾难到来。一些地方有效的限制了本地律师为当地的民众代理某些案件,他们现在还有想限制外地的律师为民众提供维权服务,进而把他们那个地方变成独立王国。可见她的提案的确是超越了法律规定,是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肯定不会得到决策层的采纳。

        正是由于这个提案引起了我对提案人的关注,上网看了看她的简历,却发现了其职称可能有弄虚作假的问题。如网上介绍:傅莉娟,女,汉族,1965年3月出生,湖南平江人,198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研究生,硕士,三级律师。

       傅22岁大学毕业也就是1987年7月到原籍平江县律师事务所工作(实习),应该是1988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过关,1989年后任专职律师,副主任;1991年4月(26岁)任平江县司法局副局长(应该是副科级),走上仕途。傅在1996年4月任岳阳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正科);1997年10月(32岁)任平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1年12月(36岁),任湖南省妇联副主席;2009年12月,任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2010年1月加入民革,2012年加任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  2018年1月加任湖南省政协副秘书长。

        傅的上述简历在网上有公开,随便可见不涉密。有意思的是看完了傅莉娟的简历和简介,我认识到傅莉娟三级律师资格与职称的取得可能是弄虚作假的结果,是违反律师法律规定的,这个问题如果存在就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多年来存在对律师资格和职称评定与执业管理的混乱问题,应当予以调查。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是中国律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高潮,但是评定工作有着严格的条件与程序规定,虽然各个省的细则不同,但有的原则是全国统一的。

        职称评定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而在职官员当兼职律师、挂靠律师是不允许参加职称评定的。傅莉娟大学毕业不到4年就任命为司法局副局长,也就是说她的三级律师应该是在当专职律师或者律所副主任的时候评定的。大学毕业工作不到4年,评为三级律师显然是有问题的,因为专业职称的评定对于工作年限和任职条件都有一定的要求。如果是当副局长之后评定专业职称更是弄虚作假。

         对照湖南省评定律师专业职称的条件,我们看到傅莉娟作为高校法律本科毕业生在见习一年期满并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可评为四级律师。四级律师四年后可参评三级律师。但是,她取得律师资格后当4级律师,到提拔为县司法局副局长期间不滿2年,参加工作亦未满4年,并不符合三级律师以下任何条件之一。

1、获法学博士学位,取得律师资格,经考核合格;

2、获法学硕士学位,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3、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从事律师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四级律师职务二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4、本科学历,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5、法律大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6、法律中专毕业,工作年限满十五年,担任四级律师职务四年以上,职称外语考试合格。

        专业职称评定的可以破格,但破格的条件更为苛刻。傅丽娟是否符合破格的条件呢?我们拭目以待调查的结果。

         当然,傅莉娟大学毕业后当律师逐步官升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也不容易。 作为高级干部了,她对律师职称还是很看重的。我不知道她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对其提拔是否有帮助?但是,作为全国政协委员应当接受群众的监督,如果其评定律师职称上有弄虚作假行为也应当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附:红网时刻记者 郭薇灿 徐士洁 报道傅莉娟此次提案的文章:

近年来,我国律师制度日趋完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作用有效发挥,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度显著提高。但全国政协委员傅莉娟认为,异地执业律师监管制度仍有待完善。

“异地执业律师长期处于监管盲区。了解情况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不了解情况;想管的管不了,管得了的不想管,是异地执业律师监管常态。”傅莉娟表示,根据《律师法》第47条至第51条之规定,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对律师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但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只能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作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31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处罚的,由律师执业机构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的,由许可该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异地执业律师在执业机构所在地以外执业,不会扰乱执业机构所在地执业秩序,该地司法行政部门既不了解异地执业律师的执业情况,也缺乏监管动力;实际执业地的司法行政部门了解律师违法执业情况,但因缺乏监管权限而无法进行监管。

“异地执业律师的监管漏洞,导致少数律师不忠实履行代理职责,鼓动当事人进行非理性维权,非法干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为此,今年两会,傅莉娟提交了一份关于强化异地执业律师监管的提案。

傅莉娟建议,首先要赋予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异地执业律师监管权。伴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律师跨地域执业行为日益普遍,注册地管辖原则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相比,不利于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惩戒,弊端日渐突显。因此,建议在异地执业律师监管方面可规定除吊销律师执业证外,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对于可能吊销执业证案件,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可将有关违法线索移送注册地司法行政部门,注册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

其次,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查处异地执业律师建议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异地执业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发送建议函,明确建议函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收到建议函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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