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参加两会,提交了《强化异地执业律师监管》的提案,其内容公开后,遭到法律界尤其是律师界的普遍质疑。
第一,所谓“异地执业”的说法就是缺乏法治意识的。
认真看到媒体的有关报道,我认为傅莉娟的《强化异地执业律师监管》是一个伪命题。
中国律师手中拿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
虽然律师执业证的发证机关是各个省、市、自治区的司法厅局,但依据《律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之规定,中国律师在中国的领土上执业何谓异地执业? 据记者介绍傅莉娟此次提案的主要内容是认为异地执业律师监管制度仍有待完善。她把非湖南省司法厅发证的中国律师到湖南省执业的视为是异地执业律师,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错误,难道傅副厅长任职的湖南省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范围吗?
在实践中,我们当然按照习惯的说法,湖南人可以把湖北的律师称之为外地律师,
湖南律师也可把到湖北去代理案件讲成是外地执业,外地当然也可以讲它是异地。但这些通俗的话聊天可以,而作为提案用语显然就不恰当,因为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傅莉娟是之所以纠结要在两会上提出这个异地执业的问题,其背景是近一些年来,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严格限制本地律师为当地的当事人提供维权法律服务,这就造成了中国律师中甲省领证的律师到乙省办案的这种流通,这符合中国法治的需要,也符合中国当前市场经济的需求。很显然这个提案的目的要切断当地许多草民需要外地律师帮助的需求之路。能否对中国的律师以省市来划分画地为牢,禁止律师跨省市办案吗?显然不可能。项庄舞剑,意在沛公,可惜她提出的这个提案只是一个伪命题。
第二,傅莉娟提案所述不符合事实。
傅在提案中严重抹黑了中国律师,在她笔下:“异地执业律师的监管漏洞,导致少数律师不忠实履行代理职责,鼓动当事人进行非理性维权,非法干预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
众所周知,近些年曾经有人把中国的律师分为维权律师和非维权律师两类,而把维权律师视为是黑5类之首。这种荒谬的观点猖獗一时就已经偃旗息鼓,没有了市场。《律师法》第2条就已经把中国律师的天职定位为维权,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律师的职责,律师法已经规定的很清楚。近年来,国家也提倡通过律师的疏导工作,让公众的行政争议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上法院来解决。这些行为怎么到了傅莉娟这样的司法行政官员口里就变成了严重的罪过呢?
我不否认确实有的律师执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认为这是一个指头与9个指头的关系。客观的来看对中国法治危害最大的问题不是维权律师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错误,而是那些与贪官污吏搞钱权交易的行为,那些严重的违法行政和司法不公问题。抓问题要讲主要矛盾,如果我们讲重视中国律师的队伍建设的话,首要的任务也应该是坚决的整治那些“勾兑”行为,那些逼良为娼的贪官污吏。
近一些年来,律师的跨省办案不仅不是一种错误,而且是极大的有利于推进中国法治,推进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正面行为,它有利于实现习总书记讲的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看到公平正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就以上海杨佳的案子来说,如果当时允许北京律师参加辩护,人们对判决的结果就不会产生那么大的疑问。理性的人们都可以看到杨一人杀六警显然是要判死刑的,毫无生机可言。随便都是死刑,但是如果是非上海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人们对其审判的公正性,就会增加几分信任。尤其是杨佳与警察发生冲突之初,如果能够进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渠道来解决这个争议,不比后来出现的流血后果更好吗?
第三,该提案称中国律师执业存在监管盲区无法律与事实依据。
傅说:“异地执业律师长期处于监管盲区。了解情况的无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不了解情况;想管的管不了,管得了的不想管,是异地执业律师监管常态。”
于是,傅莉娟建议,首先要赋予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异地执业律师监管权,规定除吊销律师执业证外,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其他行政处罚。对于可能吊销执业证案件,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可将有关违法线索移送注册地司法行政部门,注册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通报执业地司法行政部门。其次,赋予行政复议机关查处异地执业律师建议权。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发现异地执业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执业,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发送建议函,明确建议函的适用情形和法律后果。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收到建议函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行政复议机关。
然而,中国律师无论是在注册所在地还是注册地之外执业都是在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和管理体制下进行执业,制度上并没有盲目或漏洞。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四条对此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这一规定已经厘清了对于律师有违法行为的管辖关系。
傅莉娟的提案放过了应该吊销执照的律师违法行为查处权,而想把《律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查处全部揽下。
该法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
(三)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七)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的;
(八)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
(九)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如果傅莉娟的提案得以实现,那么中国律师管理必然出现大的混乱,律师的执业秩序和权利将受到严重干扰。
中国律师执业的管理应当在现行法律的框架的进行,目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只能依法进行管理。当前信息渠道充分发达,各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64条交流情况毫无障碍。在此情况下,还要给律师执业时加一个执业地的婆婆?显然没有必要,更不符合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
我在上一篇文章里就说了,这场争论的关键是如果她的提案被采纳就是中国执业律师的灾难到来。此前一些地方已经有效的限制了本地律师为当地的民众代理某些案件,他们现在还有想限制外地的律师为民众提供维权服务,进而把他们那个地方变成独立王国,让民众有冤无处声,让他们的违法行为失去司法监督。由此可见,她的提案的确是超越了法律规定,是不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肯定不会得到决策层的采纳。
我与傅莉娟素未谋面,但傅莉娟的提案不仅仅是要断律师去外省市代理案件和辩护之路,更重要的是要断那些遭遇不平而当地律师又不便帮助需要请外地律师的人们寻求法律救济之路,破坏中国的司法制度和中央依法治国的方略。
事关中国法治大局,所以我不得不奋力呼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