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重获自由

作者:王才亮2009-09-1615:27:02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关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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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重获自由. 该案的意义在于法院确认了张剑的防卫行为,虽然是否过当尚有争议,但这是首个将非法入室强拆者致死的行为而被认定为防卫行为的案件,从而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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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我们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由我和王令、栗红、刘建民、曹小连等律师主办的备受社会关注的辽宁本溪强拆命案被告人张剑一审判决生效。

  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剑的防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防卫过当”,兼之“自首”情节,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剑当天被释放而重获自由;在10天的抗诉期内,检方并未提出抗诉,张剑案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同时,在本溪中院的协调下,张剑一家已于昨日领取了征地拆房的补偿款50万元。

  2008年5月14日,拒绝拆迁的张剑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人员强行入屋后,反抗中持刀刺死一人,后在北京向警方投案。辽宁本溪中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所有权人登记为张志国(张剑之父)的该市明山区长青街平房一处,位于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人家”项目拆迁范围内。

  判决书认定,张志国家房产坐落于由华厦公司承建的明山区新立屯“山水人家”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隶属于“山水人家”两地块;华厦公司取得上述两地块的拆迁许可证,没有取得政府批准的强制拆迁手续。

  本溪中院经审理查明,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赵君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施以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臂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张剑于2008年6月16日投案。

  本溪中院认为,张剑“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持刀伤人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持刀刺中被害人,被告人张剑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系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意义在于法院确认了张剑的防卫行为,虽然是否过当尚有争议,但这是首个将非法入室强拆者致死的行为而被认定为防卫行为的案件,从而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本文作者:王才亮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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