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邓玉娇案一审快速开庭、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对上述结果是意料之中,但是否防卫过当我尚有不同的看法。因为一个弱女子,“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无疑具有防卫性质,而如何把握必要限度实在是一件很难的事。我们的法律人是否是有点为难她呢?所以,我认为没有过当。
然而,无论是否防卫过当,法院确认了邓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个进步的意义远远超过邓案本身。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保护公民每时每刻不受他人侵犯,公民的自卫权是抗击侵害的第一道防线。因此,法律在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有了正当防卫的概念。需要我们重视的是,这个自卫权在有时候会因为金钱、权力的干扰而被漠视。我们现在再来回顾邓案始发时的一些无良官员、学者、枪手的观点,就会感到邓案的进步。
西南武陵山巴东的邓玉娇案有了一个较好的一审结果,公民的人身权进了一大步。祝贺之余,想到东北大平原本溪的张剑还深陷狱中,肩头沉甸甸的。但愿辽宁的司法机关能向湖北的司法机关一样有错快改,使张剑案也能有个公正的结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都能进个一大步。更希望中国的大地少一些欺压民众的恶霸,高莺莺的案件不再发生,使社会得以真正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