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奶粉 群体性事件

作者:王才亮2008-10-0920:54:31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关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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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尽管有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们办理群体性案件依旧是阻力重重。一些地方政府将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采用不理性和非法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限制的问题还将长期存在。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的作用,可能不及目前的行政手段。但是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肯定有利于社会稳定。那种认为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会影响和谐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排斥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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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律师在受理群体性案件后,应注意处理好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政府、媒体以及公众等多方面的关系,规定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要向律师协会备案,发现有可能激化矛盾扩大事态的问题和苗头要立即通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这个《意见》一出台就引起了激烈的反映,各种力量的批评都十分尖锐。有的同仁认为这个《意见》的出台是限制了律师的手足。对此,作为最初稿的起草人之一和实际主持人,虽然备感压力,但我初衷不改。

我坚持认为,群体性案件是群体性事件的最重要的一部分。群体性案件规模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主要发生在土地征用征收、房屋拆迁、库区移民、企业改制、环境污染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切实相关的方面,且大部分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相关,如果处理不当,对国家、社会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正因为此,对于律师如何介入群体性案件,相关部门对此一直有着不同的见解甚至偏见,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将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采用不理性和非法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限制。同时,有些律师缺乏处理复杂案件的执业素养和能力,在受理群体性案件后,鼓动当事人采取非法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激发了有关部门对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的成见。

在实际工作中,群体性案件也是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群体性事件,是“成本最小”、最理性的社会矛盾解决方式,政府和受害群体一般都希望通过法治的途径对双方的矛盾予以解决。律师的介入不是和政府对抗,而是作为处理矛盾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正确表达弱势群体的诉求,从而缓和矛盾,化解对立情绪,有助于弱势群体合法利益的维护和政府的依法行政。

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群体性案件之所以没有能够很好解决,酿成大祸,根子就在于政府久拖不决,将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堵死”,导致法律“失灵”。当弱势群体在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时候,只能诉诸上访等私力救济手段。同时,由于律师参与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收入不高却有较大的风险,有时甚至连个人的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律师们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多半不愿意受理群体性案件。而由于缺乏合法的利益诉求机制和司法保障机制,缺乏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和引导,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被迫通过非理性、非法治甚至暴力的“私力救济”方式寻求解决,而这种救济方式不但无助于矛盾的解决,反而引起更大的反弹和社会不稳定,极有可能成为一双双扇动的“蝴蝶翅膀”。究其原因,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不足而缺乏理论指导无疑是根源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考虑到当前我国群体性案件的复杂性,律师协会对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通过备案的方式予以指导是必要的,可以避免个别律师的个别不理智行为,也可以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对律师介入这些案件给予支持,保障律师的执业行为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律师的合法权利,避免一些地方对受理群体性案件的律师采取不法行为。但遗憾的是,《意见》规定律师事务所受理群体性案件必须向所在的律师协会备案,以及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向司法行政部门及时通报,可能会在实践中被解读为对律师受理群体性案件的限制。司法行政部门对这类案件的监督与指导应是鼓励而不是限制律师受理这类案件,为律师受理这些案件提供制度性保障,避免对《意见》的误读。

[联合早报] 2008年9月23日报道:“ 官方要求律师 别涉及毒奶粉案”

“(香港综合讯)三鹿奶粉受害者要求索赔无门,政府要求律师别涉及三鹿奶粉事件?

三鹿受污染奶粉在全中国的潜在受害者保守估计超过3万,三鹿集团很可能面临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索赔狂潮。然而,急需得到法律援助的受害消费者家庭,都无法获得律师的协助。

香港《大公报》昨日报道,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资深律师说,面对受害者们索赔愿望,律师们只能是选择拒绝或逃避,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良心,而是如果涉及三鹿奶粉事件,将不是简简单单丢饭碗问题。

这名律师说,“上面”14日给律师们开过会,重点强调政府已做大量工作,要他们“服从大局,保持稳定”,不要过多涉及三鹿奶粉事件,与“他们”保持一定距离。

他说,三鹿集团的索赔应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精神赔偿,第二部分为伤害赔偿。在第一部分精神赔偿里,索赔者应该不单是那些三鹿奶粉的直接受害者,而是全体百姓。

报道还指,河北法律人士在面对记者追访时都纷纷采取迴避和沉默态度。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以来,中国各地都有律师志愿为受害者服务。据“三鹿奶粉事件志愿律师团”9月19日在网上发布的第二期工作简报,截止9月17日晚,志愿律师团人数已达23省市73人,累计接待咨询已经超过900次。简报还指加入志愿律师团的律师仍在增加。

有网友指出,许多人以为三鹿集团是中国企业,但实际上是与纽西兰最大乳品企业恒天然集团合资,控股方实力雄厚,理应有能力给受害者赔偿。但由于事件波及范围广、后果严重,三鹿品牌的声誉受到沉重打击,如果恒天然集团和三鹿集团认为三鹿在市场上回天无望而宣布倒闭,那么受害者很有可能索赔无门”。

对境外媒体的报道,国内媒体表现出沉默,也没有相关政府机关出面澄清。是非暂且不论,至少从公共危机公关的角度,相关政府机关是被动的。当然,此事发生后,有一位曾经尖锐批评我起草《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律师给我写信说:看到了河北“ 官方要求律师 别涉及毒奶粉案”的消息,方理解您当时主张要有《指导意见》的苦心。

的确近年来,尽管有了《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们办理群体性案件依旧是阻力重重。一些地方政府将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视为和政府对抗,动辄采用不理性和非法的方式对律师的执业行为予以限制的问题还将长期存在。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的作用,可能不及目前的行政手段。但是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肯定有利于社会稳定。那种认为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会影响和谐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排斥律师介入奶粉事件和司法介入奶粉事件却不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方针。

本文作者:王才亮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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