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围绕宅基地而产生的家庭、邻里纠纷不少,很重要的原因是当事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认识不足,而产生纠纷,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搞得家庭不和。
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告诉我们: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显而易见的是,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被继承的,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一、可以继承的一般原则
实践中,农村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继承,宅基地的继承则受到严格的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人(多为农村老人)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处理一般有以下情况:
第一,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如果没有遗嘱则由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而不论继承人户口是否在本村范围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但是,这个使用权是有限的,原来的房屋不允许再进行翻建及新建,只能进行维修加固,等到将来有一天,房屋倒塌了,那么宅基地的使用权将会被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第二,亲属孤寡老人在晚年的时候,他的近家门亲属,比如同辈兄弟们中的某个孩子,会以过继,或者以顶门的方式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那么老人去世后财产房屋由这个人来继承。老人没有近家门亲属,也可由比较远一点的亲戚,在老人晚年的时候,来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这个首先要征得老人愿意,也要经过村上同意后,才能搬到老人家里来与老人一起生活,老人去世后就由这个亲戚继承老人留下的包括房屋在内的财产。老人没有什么家门和亲戚的,一直独自生活,晚年由村上派人照顾的,去世后留下的房子会由村上收回。
第三,为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去世后不因为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最好是立下遗嘱。因为我国遗产的继续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不能继承的情况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农村土地上没有房屋但是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以下几种情况不能继承:
第一,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第二,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第三,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不能继承。
第四,不属于农村居民户口或者是由于特殊原因把户口迁走,取消农业户口前又没有把户口迁回来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房屋不能翻修。只能等房子自然坍塌后,村集体,收回宅基地。
第五,五保户等特殊人群的宅基地因子女长期不在家导致老人无人供养,最后划分为五保户的,由村里人供养。这部分人去世后,他们的宅基地会被回收,子女不得继承。
第六,宅基地长期闲置或房屋长久失修闲置时间超过两年以上的宅基地,或是常年无人居住的房屋,最后导致房屋坍塌的。这种宅基地都会被集体收回。子女不能继承。
第七,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宅基地面积后所取得的宅基地,超出宅基地使用面积的部分。
归纳上述规定,现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管理的核心是两条,一是“地随房走”,房屋灭失,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权灭失;二是“房随人走”,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据村民身份而产生,非村民不能申请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