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作为普法对像是急需的。

作者:王才亮2011-12-2815:08:5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读法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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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草桥欣园小区发生的因为强行接收物业管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法律人的思考。人们对此惊讶的无非是三个十分简单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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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草桥欣园小区发生的因为强行接收物业管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也引起法律人的思考。事情很简单,村支书王茂春以乡政府的红头文件为依据, 带领 安保公司150余人 为其下属的新时特物业公司强行暴力接管了本来是华野物业公司的业务。 

      人们对此惊讶的无非是三个十分简单的法律问题:

      一是发生物业争议,是上法院还是靠乡、村干部 的武力?

      我一直很尊敬乡、村干部  ,他们是我们党在农村的政权的具体体现。尤其是北京市的乡、村干部  更是不能轻视。乡长书记在外地可以不入品,才是科级。而北京市的乡长书记不仅级别与县太爷相同,而且大权在握。至于村长们,更是有名人说过:千万不要把村官不当干部 。否则吃了苦头还不知道究竟。不过,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乡、村干部 却不能依靠可以可以调解纠纷却不能依靠武力去解去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显然,有了纠纷不上法院而是由村官带领保安去使用暴力是破坏法治的活动,应当制止之。我们国家早过依据武力来实现社区管理的时代,谁不依靠法治而是凭借武力,最终是要吃大亏的。而乡村干部们以武力帮助其他物业公司抢夺原告经营管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如果轻视的话,绝对是要吃苦头的。。  

     二是乡政府的红头文件能否作为解决物业纠纷的依据?

     村支书王茂春是以乡政府的红头文件为依据 来调来使用暴力的。那么这份“丰台区花乡人民政府《关于为草桥地区原由北京市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住宅小区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公告》”的文件的效力就值得研究。很遗憾的是,我们无法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找到花乡人民政府 制发这一文件的授权,而法无授权即为违法。换一个角度,乡人民政府 是否有权为自己立法呢?我们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没有找到乡镇(包括县级)政府可以立法的权力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并也没有“物业公司不能维持物业管理秩序”乡村政府就可以作出公告以应急的名义指派其他物业公司去接管的规定。在没有上位法为依据的情况下,基层政府的文件,不论红头与否,都是无效的。

     三是 谁才是小区的主人?

    人民是共和国的主人,在法律上是没有争议的。而居民小区的主人是谁?法律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我们从居(村)民小区 的社会属性和财产属性两个方面去思考,就可以发现,居民小区的主人毫无疑问的是小区的居(村) 民。大从居(村) 民委员会人员的选举,小到物业管理的决策,都应当是这个小区的居(村) 民说了算。尤其是物业管理的问题,本来就牵涉到产权人的利益,乡村干部们是没有包办代替的权力的。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即使出现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只能是“指导协助业主共同决定有关事项”,业主是主人,这应当是没有争论的。而被告的公告做出的决定是“接管小区,指定北京新时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应急服务”,这显然是滥用政府的公权力 。 

     上述法理并不复杂,基本是社会常识。然而,违反常识的乡村干部以暴力制造的群体性事件却在首都发生了。我倒希望是普法没有到位的缘故。因为,不懂法所犯的错误比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在主观恶意上要轻一些。

 

本文作者:王才亮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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